管理文件
潍坊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软科学研究计划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更好地为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服务,依据《山东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和我市科技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潍坊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的立项管理、实施管理、经费管理、项目结题与成果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坚持为市委市政府领导决策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推进科技进步服务的原则,重点支持对本市经济、科技、社会中长期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非纯社会科学领域的软科学课题的研究。
第四条 潍坊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全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软科学研究的立项、实施、检查、结题、奖励及成果应用推广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主要研究市委、市政府特别关注或科技工作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经济、科技、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科技、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中的局部、个性问题或探索性内容等。
第六条 列入潍坊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1、内容对推进地区、行业、产业、企业发展和管理现代化具有重要作用;
2、目标明确、内容清晰、方法科学合理,有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和数据资料条件;
3、成果被采纳后,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项目依托单位应是在潍坊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民办科研机构及各级各类决策咨询研究机构。
第七条 市科技局根据本市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制定发布《潍坊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第八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实行课题组负责制,课题组负责人必须在研究全过程中担负实质性的研究和协调组织工作。一个课题组负责人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尚未完成者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九条 申报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单位应根据《项目指南》填写《潍坊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报书》,若有合作单位的,须在申报书上签署合作单位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十条 项目申报按照“自由申报、单位推荐、指标控制”的原则进行。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有关领域的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下达年度软科学研究计划。
第十二条 列入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者签订科技研究计划项目合同。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者应定期向市科技局报告实施情况,并提交最终成果。
市科技局依据项目设计书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对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变更合同内容,须经合同签约双方共同商定,并签订变更协议。任何一方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的,一律无效。因此所造成的损失,由擅自变更合同方承担。
第十五条 软科学研究经费管理按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安排使用,并接受所在单位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结题时,项目承担者应向市科技局提交项目经费开支决算报告,并接受科技和财政部门的审查。
第十八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结题可采取鉴定、总结验收和撤销三种方式。
第十九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在60天内向市科技局提出结题申请,并提交符合软科学研究要求的全套成果资料。
第二十条 对因各种原因确实无法将研究进行下去的项目,承担者应提出书面撤销申请,说明前阶段项目进展情况、无法继续研究的原因和撤销的理由,经研究同意后予以撤销并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通过结题验收的软科学研究项目,按市科技局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和归档等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严禁一切弄虚作假和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一经发现,两年内取消责任人和单位申报所有科技计划的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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